当前要闻:“两融”来了 北交所活力与韧性增强
“两融”来了 北交所活力与韧性增强
■ 金融投资报记者 杨成万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北交所炒股也可以“先卖后买”了。这是金融投资报记者近日从北交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简称《融资融券细则》)获悉的“关键词”。
接受记者采访的相关人士表示,实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有利于改变北交所“单边式”的交易模式,丰富投资者交易策略,满足投资者多元交易需求,促进市场价格发现,进一步提升市场流动性。
具杠杆交易和卖空机制
融资融券是指客户提供担保物,证券公司向其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客户在约定期限偿还所借资金或证券及利息、费用的证券交易活动。这里所指的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北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对此,云资本董事长皮任远表示,融资融券业务对资本市场最主要的影响在于实现了杠杆交易和卖空机制。从杠杆交易角度看,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
从做空机制角度看,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有利于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
融资融券对北交所市场的影响在于,有利于丰富投资者交易策略,满足投资者多元交易需求,吸引增量资金,促进市场双向价格发现,进一步改善市场流动性和定价效率。
此外,融资融券可以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应用渠道,增加其他资金和证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运用效率。
北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北交所开市以来,构建了连续竞价的基础交易制度,市场运行平稳,合格投资者群体迅速壮大,流动性水平明显提升。此次推出融资融券制度,是北交所持续推进市场功能建设的重要举措,能够为投资者采取多元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提供有效支撑,增强市场活力与韧性,对完善北交所交易机制、提升二级市场定价功能具有积极意义。
下一步,待各项准备工作全面就绪后,北交所将另行公布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名单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正式启动融资融券交易。
保证金和担保物是关键
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融资融券细则》规定,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北交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客户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根据《融资融券细则》,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北交所认定的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北交所其他A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此外,被实行风险警示、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以及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换句话说,这样的股票价值不能充当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北交所审核、选取、确定、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以及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
《融资融券细则》同时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证券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借出此类证券。
此外,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投资者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审慎评估并与投资者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并对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
多方面多手段防控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交易机制,客观上蕴含着相比以往普通交易更复杂的风险。除具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外,融资融券交易还蕴含其特有的杠杆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风险。
对此,《融资融券细则》作了如下规定: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北交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或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降低至20%以下时,北交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单只标的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北交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股票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根据《融资融券细则》,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北交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维持担保比例;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融资融券细则》规定,北交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此外,证券公司违反《融资融券细则》的,北交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北交所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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