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身故 非婚生子诉请重新分割遗产 法院判决原被告共同继承30%遗产份额

来源:云南法制报 2023-03-31 09:08:35

原标题:男子身故 非婚生子诉请重新分割遗产 法院判决原被告共同继承30%遗产份额


(资料图片)

泽先生身故后,其未成年非婚生子将其配偶、父母及养女共同起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查明遗产构成后,因泽先生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其遗产的30%份额由非婚生子及4被告共同继承。

案情

非婚生子要求重分遗产

2015年,泽先生不幸离世,家人依法继承了他的遗产,并领取了死亡赔偿金37万余元。

然而,亲人离世的伤痛还未抚平,一波又起。泽先生未成年非婚生子将泽先生的配偶、父母及养女告上法庭,请求在遗产分配中予以照顾。

因对泽先生遗产的情况不明,其非婚生子请求将泽先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分红等分别以1万元暂计,并以此为标准,要求重新分割相关遗产。

泽先生的配偶及养女认为,案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同时,泽先生在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过错,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时应予以不分或少分,泽先生父母也持相同意见。

判决

30%遗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调查查明,泽先生遗产包括3套房产、1个车库及部分公司股权。

因此,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对法庭查实的相关遗产进行分割。

法院同时查明,泽先生在与其法定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案外人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原告。虽然法律有规定,婚生子和非婚生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上述事实也能证明被继承人泽先生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且被继承人泽先生去世后尚余房屋贷款已由其法定妻子单独偿还。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原告泽先生的非婚生子及4被告等额继承泽先生的房产及股权30%份额,剩余70%份额归泽先生法定妻子所有。

对于被告提出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不予支持。

释法

非婚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 法律也保障配偶合法权益

安宁市人民法院法官周玉洁提出,在继承关系中,无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同样,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因父母没有结婚而被剥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依法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家事审判案件中,该案具有典型的情与法的冲突,泽先生在婚姻关系中是过错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其份额占比必然受到影响。

该案中,法院据实查明泽先生的遗产构成,是对原、被告双方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同时,判决泽先生法定配偶占有70%的遗产份额,也依法保障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姜燕萍(记者)

关键词:

相关新闻